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2577417号“AOYO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144号
申请人:佛山市傲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77417号“AOY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77783号“AO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098965号“AOU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332653号“傲友AO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639613号“奥佑AO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112299号“奥优AO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三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四的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5711号决定在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2月18日经驳回复审程序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032057号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四在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上予以驳回,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机顶盒、自拍杆(手持单脚架)、电子芯片、计算机外围设备、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网络通讯设备、眼镜、电池充电器”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锁、无线电频率控制锁、电子锁、车辆用电锁、生物指纹门锁、数字门锁、联锁门用电子门禁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分别核定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变压器(电)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电锁、无线电频率控制锁、电子锁、车辆用电锁、生物指纹门锁、数字门锁、联锁门用电子门禁装置”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分别核定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变压器(电)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三、四、五的英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同。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锁、无线电频率控制锁、电子锁、车辆用电锁、生物指纹门锁、数字门锁、联锁门用电子门禁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