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狼烟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2609599号“狼烟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997号

       

      申请人:黄冈市最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09599号“狼烟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67215号“狼烟 ZENID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无效,第147314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且,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狼烟网”的微信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引证商标二为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狼烟”,在含义上亦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属于相同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寻找赞助”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寻找赞助”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