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395627号“豫襄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904号
申请人:上海豫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95627号“豫襄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73729号“豫乡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096786号“豫湘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构成、整体外观、显著性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选用企业字号作为自己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豫襄缘”与引证商标一“豫乡缘及图”、引证商标二“豫湘缘”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