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36717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991号
申请人:贵阳乐湾国际实验学校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671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1912524号“PINWO及图”商标、第25119463A号“致晟文化 ZHI SHENG CULTURE及图”商标、第14426119号“德百温泉度假村 DEBAI HOT SPRING RESORT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