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MED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315796号“MED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206号

       

      申请人:迈杰转化医学研究(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15796号“MED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72587号“劢德 M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949949号“赛慕 M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处于撤三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三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药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人用药、中药成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部分“MED”与引证商标一、二的英文部分字母构成完全相同。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产生唯一对应联系,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