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妈妈的味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040192号“妈妈的味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108号

       

      申请人:山东鼎福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40192号“妈妈的味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85305号“妈妈味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其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牛奶制品;奶粉”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上;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96058号“mama 味's mother's tas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其在“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92期《商标公告》上;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05549号“東颐食品 媽媽的味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5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牛奶制品;奶粉”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在“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