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我的鸡妈妈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360001号“我的鸡妈妈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977号

       

      申请人:四川乔茨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60001号“我的鸡妈妈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是由申请人独创,且经过申请人大量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而且申请人与该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有很好的信誉。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我的鸡妈妈鸡”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甜食等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