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740205号“欧巴瑞 OBARU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758号
申请人:萍乡市美画涂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40205号“欧巴瑞 OBAR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61851号“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96159号“BOCO 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字形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较大区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欧巴瑞 OBARUI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主要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