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光明全脑 Bright Whole Bra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664345号“光明全脑 Bright Whole

    Bra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767号

       

      申请人:邯郸王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64345号“光明全脑 Bright Whole Bra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16352号“去凡传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016252号“EXCEED CUL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315179号“Brain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结构、外观效果、含义、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也没有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特点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已经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门头及内部照片;广告、宣传单页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光明全脑 Bright Whole Brain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主要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