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Jiast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039179号“Jiast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170号

       

      申请人:深圳嘉捷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简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39179号“Jiast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67416号“JIE-SAT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614285号“JIASNAR 罗马半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字形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明显区别,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原创性和显著性,能够与各引证商标区别开来。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大力推广,具有了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的固定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Jiastar”与引证商标一“JIE-SATR”、引证商标二“JIASNAR 罗马半夏”的英文部分“JIASNAR ”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车载电话支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可视电话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