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蛐蛐社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033244号“蛐蛐社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165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33244号“蛐蛐社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结合企业文化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28547号“蛐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被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现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305577号“蛐蛐农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041271号“蛐蛐小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主要识别部分、含义、呼叫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二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64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对此不再赘述。其次,申请商标“蛐蛐购物”与引证商标三“蛐蛐小市”均为文字商标,引证商标一“蛐蛐农场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人员招收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提供营销报告、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三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提供营销报告、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