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3285472号“东莞红楼医院 东莞市人民医院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184号
申请人:东莞市人民医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85472号“东莞红楼医院 东莞市人民医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基于自身经营活动的需求而申请的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具有特殊的历史含义和极强的显著性。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4135号、第6351331号“红楼集团 HONGLOU GROUP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构成、含义、整体外观效果、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会轻易引起混淆或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注册,如第12897621号“重庆红楼翳院及图”商标,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他人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红楼百度搜索、东莞市人民医院之红楼文化产品照片、东莞市人民医院历年所获得部分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该决定现均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布刊登在第1686、1687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对此不再赘述。其次,申请商标“东莞红楼医院 东莞市人民医院及图”中“东莞”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