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御香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263908号“御香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657号

       

      申请人:贵州御品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云南一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63908号“御香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成功注册商标的延续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05480号“御香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将申请商标投入了实际使用,并且在当地市场已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记录及商标详情;百度百科“御”相关解释;申请商标部分实际使用材料;申请人及申请商标项目部分宣传材料;百度搜索“御香随”相关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甜食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御香随”与引证商标“御香绥”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