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398636号“亿美隆 YI MEI LO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664号
申请人:杨高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98636号“亿美隆 YI MEI 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的崭新商标,具有显著特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9457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无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52067号“蘇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0722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345236号“XYH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4869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取得《亿美隆图形》作品版权证书。申请商标已经经过大量推广宣传使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