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397246号“OPEN SE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841号
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97246号“OPEN S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同时,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起到商标的显著识别作用,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该品牌标识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信息;申请人在百度百科公示的信息;荣誉证书;新华网报道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OPEN SEE”可译为“打开看见”等,使用在技术研究等服务上,缺乏显著性,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显著性、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