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可外乐 Kewail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949390号“可外乐 Kewail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675号

       

      申请人:张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速腾安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49390号“可外乐 Kewai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08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申请商标使用情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