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羌汉情 QIANGHANQ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331753号“羌汉情 QIANGHANQ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677号

       

      申请人:张得胜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31753号“羌汉情 QIANGHANQ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469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正式投入市场经营活动,申请人也已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