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505070 - 商评字[2020]第0000106688号 - 申请人:上海蝉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50507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688号

       

      申请人:上海蝉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微冠(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050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59504号“嘟嘟E家 DUDU 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28688号“禹硕游戏 GA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2441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三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供相关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