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金桥平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628337号“金桥平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731号

       

      申请人:上海金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舒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28337号“金桥平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210106号“金桥道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时间大量实际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更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金桥平和”与引证商标“金桥道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