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317661号“INFLAMMADR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153号
申请人:快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17661号“INFLAMMAD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708171号“inflammad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广泛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早在引证商标申请日之前,“INFLAMMADRY”作为申请人独创的商标经过广泛的宣传和持续使用,就已经在包括中国地区在内的全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广泛影响力。引证商标所有人在明知申请人商标的情况下,申请注册引证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对引证商标提起的异议申请书、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1日,引证商标经我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故该商标现为有效在先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INFLAMMADRY”与引证商标“inflammadry”均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同,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外科仪器和器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