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250598号“新商合规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807号
申请人:广东金财云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50598号“新商合规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657310号“合规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38648号“新商网 newworldn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171920号“合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完全不同,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同时,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宣传推广后,取得了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地址截图、各引证商标地址截图、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截图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初步审查予以驳回,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对此不再赘述。其次,申请商标“新商合规宝”与引证商标二“新商网 newworldnet及图”、引证商标三“合规”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传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三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