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337065号“佰锐照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088号
申请人:广州景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37065号“佰锐照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44891号“锐佰RB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构成元素、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能够准确识别,不会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具有一定差异,面临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行业领域有所不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佰锐照明”与引证商标“锐佰RBAI”均为文字商标。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夜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手电筒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