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641737号“气质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771号
申请人:东营智乐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时间财富网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41737号“气质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并未模仿任何在先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内涵,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并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持续大量的宣传推广和经营使用,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已经拥有了大量的固定客户群体。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信息、相关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气质力”使用在指定的演出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项目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