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余家足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450163号“余家足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971号

       

      申请人:罗宝红
      委托代理人:江西帝一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50163号“余家足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带有欺骗性,同时也未对产品的功能、用途做引人误导的描述,不会使消费者对产品的功能、用途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在社会上没有产生任何的引起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的不良后果,相关公众已经将“余家足聊”作为一个品牌予以识别。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新浪网宁夏、中国商业网、中原网视台、中国快报网等;加盟合同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余家足聊”用于指定的人用药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另,鉴于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故即使申请商标曾经过使用,亦不具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合法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