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3793156号“wik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168号
申请人:深圳市亿方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93156号“wik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66407号“维客 WIK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312674号“Wiki 服务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210593号“WIKIVOYA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构成、设计外观、整体含义、呼叫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注册,如第4739411号“SNKE”商标与第28210829号“SEKE”商标,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纳税证明、公司简介、办公环境、机械设备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wiki及图”与引证商标一“维客 WIKI及图”、引证商标二“Wiki 服务器”、引证商标三“WIKIVOYAG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液晶显示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荧光屏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混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