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R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454902号“SR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103号

       

      申请人:斯多里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54902号“SR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25662号“SR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RC”与引证商标“SRG”均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远程监控、管理和控制工厂制造过程和机械装置的计算机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