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CIRCUITJ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8025号“CIRCUITJE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150号

       

      申请人:ELECTRONINKS INCOPORA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8025号“CIRCUITJ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应被视为一个整体,该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不具有特殊含义,应当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的指定商品是第9类的“用于分配导电油墨以形成电子电路的科学设备”,从申请商标的文字本身并不能直接推导出其与指定商品的技术特点或属性具有关联性。即使机械地将申请商标拆分为“CIRCUIT”和“JET”,根据权威词典的解释摘录,这两个单词均具有大量其他含义,并且这些含义与申请商标的指定商品毫无关联。申请商标已经在美国、英国及欧盟等国家和区域获得商标注册,故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可注册性。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有道词典中的翻译结果、单词“CIRCUIT”在有道词典中的专业翻译结果、单词“JET”在有道词典中的专业翻译结果;指定商品中所指代的关键技术手段“导电油墨”在百度百科中的解释、申请商标在美国准予注册的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IRCUITJET”虽整体无含义,但其由简单的英文单词“CIRCUIT”、“JET”构成,仍易被译为“电路喷嘴”,使用在指定的用于分配导电油墨以形成电子电路的科学设备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可识别性。此外,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