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MediDrin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3487195号“MediDrin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605号

       

      申请人:麦迪福国际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87195号“MediDri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97561号“medi compression since 1951”商标、国际注册第1217788号“MEDI STOCK”商标、第4109682号“MEDIHONE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三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等待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