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654883号“POWERLOC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604号
申请人:艾华朗世界拳击总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54883号“POWERLO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2420号“POWERBLOCK”商标、第18550782号“POWERBLOCK”商标、第13545005号“POWE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正与本案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请求等待协议的处理结果。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未提交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出具的相关商标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英文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体操器械、举重器具、护腰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