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辣80麻辣香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500718号“辣80麻辣香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907号

       

      申请人:潍坊华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资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00718号“辣80麻辣香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47307号“辣 KISS LAKISS及图”商标、第9872857号“80 CULTURE”商标、第19445367号“80年代的小城及图”商标、第20066411号“80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王阳
    项佳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