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82039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566号
申请人:上海热风时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原申请人:陈鑫)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203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24218号图形商标、第932172号“Rosemar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公司简介、门店照片、所获荣誉、审计报告、特许经营合同、广告宣传材料、媒体报道、在先注册的风车图形商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