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666375号“锯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565号
申请人:济南粮保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蓝天知识产权代理(浙江)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66375号“锯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34504号“锯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无效,第33600607号“锯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我局等该案审结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注册人的官网截图、引证商标二的商标流程状态截图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