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101896号“TOP GUN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548号
申请人:派拉蒙电影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01896号“TOP GUN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91646号“红钢炮 TOPGUN 及图”商标、第5091645号“绿钢炮 TOPGUN 及图”商标、第5091647号“金钢炮 TOPGUN 及图”商标、第8516401号“小钢炮 TOPGUN 及图”商标、第1401522号“小钢炮 TOPGUN 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含有英文单词组合“TOP GUN”,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标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纸、复印纸(文具)、印刷出版物、有光纸、包装纸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