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158733号“MISS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525号
申请人:西格玛奥德里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58733号“MISS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9818号“Massion及图”商标、第33909356号“MISSION WINNOW”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就取得同意书事宜进行联系,将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补充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补充提交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出具的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含有显著识别字母组合“MISSION”,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科学实验室服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