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873691号“运梯宝YUN TI BA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866号
申请人:广东大头车供应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73691号“运梯宝YUN TI B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本身设计凝聚了申请人极为独到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的特点。申请商标具有丰富的含义,并没有整体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的特点。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推广协议、发票、荣誉证明、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运梯宝”指定使用在相关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