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药之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771645号“百药之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367号

       

      申请人:成都爱尔纯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71645号“百药之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百药之长”一般易被理解为“用酒治病,特别是制成药酒来防治疾病”的意思,故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显著性,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不易造成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百药之长”指定使用在“高粱酒;含酒精水果饮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功能等特点造成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