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福星海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716465号“福星海马”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369号

       

      申请人:欧卫忠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16465号“福星海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20597号“福垫海马”商标、第3680714号“海马”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床架(木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家具;床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海马”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性的新含义,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