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味有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154809号“海味有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388号

       

      申请人:林锦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54809号“海味有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臆造性标志,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易造成混淆。申请人在先“谷物有约”商标已获准注册,与本案情形类似的许多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海味有约”指定使用在“鱼(非活);紫菜”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缺乏显著性,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予以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取得具有商标识别作用的显著性。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