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06844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391号
申请人:合匠得一文化传媒(惠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卓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684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86126号“UNIVERSITY OF SURREY及图”商标、第13715775号“名品源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在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易造成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实景照片、销售额数据、微信公众号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空间出租”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表现形式、整体效果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