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韵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824586号“韵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400号

       

      申请人:武夷山武夷品岩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佳茂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24586号“韵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7770号“韵源及图”商标、第10112968号“韵源”商标、第17270338号“韵源及图”商标、第15283145号“韵之源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不易造成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我局已就引证商标一作出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1677号继续有效决定,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咖啡;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的文字部分及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