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96987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898号
申请人:浙江优肯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698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时引证的第11273522号“卓越之剑Great Swor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