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274710号“BY-MEDICI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409号
申请人:兰州百源基因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兰州锦盛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74710号“BY-MEDIC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BY”是申请人企业商号“百源”的拼音首字母缩写,“MEDICINE”指向申请人的行业属性,故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形类似的许多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Y-MEDICINE”由“BY”和“MEDICINE”组成,“BY”具有“(表示方式)通过;靠;采取”的常用含义,故“BY-MEDICINE”可译为“通过医学”,指定使用在“广告;广告宣传”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所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能够对商品来源进行区分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取得具有商标识别作用的显著性。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