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3407433号“ICOOK EXCLUSIVELY
FROM AMWA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567号
申请人:美国安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07433号“ICOOK EXCLUSIVELY FROM AMW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72889号“ICOOK”商标、第4759837号“ICOOKE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待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并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书,icook商品介绍、民事判决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均被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复审决定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核定使用在烤箱、电炊具、烹调器具、微波炉(厨房用具)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炊具、电炉、电加压炊具、多功能电锅、电油炸锅、电炖锅、烤炉、烘烤器具、烧烤用烤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炊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ICOOK”与引证商标一、二“ICOOK”、“ICOOKER”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烤箱通风器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此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烤箱通风器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