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8843644号“柠檬拍”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621号
申请人:牟金鑫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柠檬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6月27日对第18843644号“柠檬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中“柠檬”是芸香科柑橘属植物,是一种水果。争议商标注册在第35类服务上,容易让人直接认为其产品为柠檬水果,但其实际是广告服务,所以争议商标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产品质量远达不到其商标本身所表述的产品质量标准,但消费者基于对争议商标本身的理解会认为其是最适合使用的东西,争议商标具有误导性,容易使消费者对争议商标的产品质量产生误认,从而造成误认的情形,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请求将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于2016年1月11日由被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2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工商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2月13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鉴于申请人引用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故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评审理由、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使用之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知的情形。本案争议商标“柠檬拍”核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未构成上述之情形,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上述所指情形,故本案尚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使用之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使用之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构成上述情形,易产生不良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亦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使用之规定。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