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563470号“MODULIF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215号
申请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63470号“MODU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旗下的健康科学系列产品品牌之一,是专门针对克罗恩病,一种导致消化系统或肠道炎症的慢性疾病,而推出的平台。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人用药”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19250号“MODULI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洽谈共存事宜,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同意书。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对委托人有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授权。
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且经过公证认证,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医用营养食物;临床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饮料;临床用营养饮料;医用营养品;临床用营养品;婴儿食品;婴儿配方奶粉;婴儿奶粉;孕妇和哺乳期母亲用医用营养补充剂;营养补充剂;医用膳食营养补充剂;维生素制剂;医用营养糖果;膳食纤维;维生素;营养补充剂;亚麻籽膳食补充剂;亚麻籽油膳食补充剂;矿物质食品补充剂;白朊膳食补充剂;酵母膳食补充剂;蜂胶膳食补充剂;花粉膳食补充剂;酶膳食补充剂;葡萄糖膳食补充剂;卵磷脂膳食补充剂;藻酸盐膳食补充剂;酪蛋白膳食补充剂;蛋白质膳食补充剂;小麦胚芽膳食补充剂;药用面粉;药用谷粉”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人用药”一项商品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除在“人用药”一项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的注册申请,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构成有所差异。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食物;临床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饮料;临床用营养饮料;医用营养品;临床用营养品;婴儿食品;婴儿配方奶粉;婴儿奶粉;孕妇和哺乳期母亲用医用营养补充剂;营养补充剂;医用膳食营养补充剂;维生素制剂;医用营养糖果;膳食纤维;维生素;营养补充剂;亚麻籽膳食补充剂;亚麻籽油膳食补充剂;矿物质食品补充剂;白朊膳食补充剂;酵母膳食补充剂;蜂胶膳食补充剂;花粉膳食补充剂;酶膳食补充剂;葡萄糖膳食补充剂;卵磷脂膳食补充剂;藻酸盐膳食补充剂;酪蛋白膳食补充剂;蛋白质膳食补充剂;小麦胚芽膳食补充剂;药用面粉;药用谷粉”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食物;临床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饮料;临床用营养饮料;医用营养品;临床用营养品;婴儿食品;婴儿配方奶粉;婴儿奶粉;孕妇和哺乳期母亲用医用营养补充剂;营养补充剂;医用膳食营养补充剂;维生素制剂;医用营养糖果;膳食纤维;维生素;营养补充剂;亚麻籽膳食补充剂;亚麻籽油膳食补充剂;矿物质食品补充剂;白朊膳食补充剂;酵母膳食补充剂;蜂胶膳食补充剂;花粉膳食补充剂;酶膳食补充剂;葡萄糖膳食补充剂;卵磷脂膳食补充剂;藻酸盐膳食补充剂;酪蛋白膳食补充剂;蛋白质膳食补充剂;小麦胚芽膳食补充剂;药用面粉;药用谷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用药”一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