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星球书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2969192号“星球书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217号

       

      申请人:北京大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69192号“星球书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83545号“星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739416号“星球PLANETALPH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172537号“星球ROB PLAN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686616号“星球发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663831号“星球地图出版社STAR MAP PRE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1429430号“星球学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823438号“星球射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989603号“星球快递XINGQ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0367259号“星球日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0841905号“星球研究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2038835号“星球研究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在文字构成、构成要素、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九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判决书、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九由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九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八、引证商标十、十一整体外观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八、引证商标十、十一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星球书库”与引证商标一“星球”、引证商标二中的文字“星球”、引证商标三中的文字“星球”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室内水族池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玩具出租”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出租”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室内水族池出租”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幼儿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辅导(培训);教育;教学;函授课程;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大会;组织表演(演出);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流动图书馆;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录像带发行;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导游服务;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翻译;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组织彩票发行;提供在线教育信息;图书和期刊的在线电子出版;在线提供非下载的综合性杂志;提供在线非下载漫画和图画小说”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幼儿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辅导(培训);教育;教学;函授课程;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大会;组织表演(演出);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流动图书馆;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录像带发行;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导游服务;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翻译;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组织彩票发行;提供在线教育信息;图书和期刊的在线电子出版;在线提供非下载的综合性杂志;提供在线非下载漫画和图画小说”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室内水族池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