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459640号“HAPPYWOO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640号
申请人:徐州乐木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59640号“HAPPYWOO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56321号“海比 HAPP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84389号“喜乐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681380号“海比 HAPP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胶合板;木材;树脂复合板;木地板;非金属地板;木屑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木材”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的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大门;橡胶地板;非金属窗;非金属支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木衬条”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金属大门;橡胶地板;非金属窗;非金属支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胶合板;木材;树脂复合板;木地板;非金属地板;木屑板”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