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815825号“MCAUDI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658号
申请人:广州市麦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15825号“MCAUD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12165号“M-AUD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640592号“M-AUDIO 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023783号“M-AUD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734702号“M-AUD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989193号“MCARD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337895号“ME-AUD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931659号“MEAUD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6147385号“MGAUD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8030934号“MMAUD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336916号“MYAUD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7746111号“美碟 M-AUD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8058953号“MA AUD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859066号“MACAUD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8985012号“MBAUD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646315号“MA AUD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十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至十五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至十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