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821051号“好麦多 HONLIF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448号
申请人:深圳贝多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21051号“好麦多 HON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78859号“麦好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过续展宽展期,现已无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33668号“HON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56461号“谷麦田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542906号“烘芭莉蛋糕世界 H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56547号“麦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经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