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471084号“万国小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227号
申请人:广州市每一角落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华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71084号“万国小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99547号“万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073335号“万国金服WANGUO FINANCI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376655号“万小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商标字形和整体外观、发音、含义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大量的使用和宣传推广,在同行业相关公众中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一、三在先权利待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外观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万国小厨”与引证商标一“万国”、引证商标三“万小厨”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人事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30日